办事指南
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7-24 14:21:21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十七条);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商贸字[2003]69号);

3、《商务部关于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第二条)。

二、填报范围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1、“表一”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写;

  2、“表二”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3、“表三”由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填写。

三、申报方式

企业网上及书面材料申报;企业通过《加工贸易业务网上申请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登录加工贸易所要求提供的信息网页、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分别选择相应表格认真填写。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

    审批机关栏:选择《长春市外经贸局第二审批点》。将申请成功以后的登记表下载打印(一式两份),由企业法定代表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持打印的《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到审批办窗口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首次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留存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留存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留存(办理[表三]的企业除外);

4、企业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留存复印件);

5、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留存复印件);

6、网上提交成功的生产能办证明登记表下载打印一份(由企业法定代表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7、填报批[表三]的企业,还需提供委托单位的委托加工委托书(或委托加工合同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内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二)现有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办证明到期前续办

1、企业申报续办《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时,申报材料应在原《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到期前15个工作日之前提出;

2、首先在网上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电子版和到窗口提供续办相关书面材料(相关材料仍按企业首次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时所要求的内容审理)。

五、现场勘验内容

    1、提供企业与员工所签订的标准劳动用工合同;

2、提供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财务缴费凭证;至少要达到“三险一金”要求;

3、提供企业员工的财务工资表,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要求不低于所在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考查企业员工应享受必要的劳动保护等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5、查看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环保排污合格证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留存(办理[表一]的企业除外)。

  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不论是首次办理和续办该项业务的企业,商务审批主管部门都要逐次地进行现场勘验,以保证所审批各项信息的正确性。

六、办理程序

1、企业窗口申报;

2、审批主管部门确定验场并预先通知企业做好准备;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

4、主管负责人签批;

5、打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表。

七、办理期限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从验场合格后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之日起,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法定权利

   1、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认可书面决定的,如不说明理由,或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不采用规定方式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如申请人对审批窗口办理方式、程序和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政务中心监察机构投诉。

 

联系电话:0431-88779269

投诉电话:0431-8877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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