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7-24 14:20:56 |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
(国函[1995]109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
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二、申报条件:
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二)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三)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四)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三、申报材料:
(一)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六)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四、办理程序
1、企业网上及书面材料申报:
2、审批办窗口受理审核;
3、审批办窗口网上会签;
4、审批办主管处长签批;
5、主管局长签发;
6、审批办发放相关审批表并签字、盖章。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并在批准证上注明批准内销的进口料件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和金额,同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五、办理期限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法定权利
1、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认可书面决定的,如不说明理由,或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不采用规定方式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如申请人对审批窗口办理方式、程序和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政务中心监察机构投诉。
联系电话:0431-88779269
投诉电话:0431-8877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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