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7-24 14:51:05 |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4、卫生部医政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资司关于贯彻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材料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5、长春市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6、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7、有审核权限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批准医疗机构设置的书面决定;
8、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投资明细表;
9、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注册地址土地部门批件、市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合营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
1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合资各方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人员的委托书、外方对境内人员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3、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的项目,须提供人民币的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1)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是该外商从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应提交:
① 所投资的人民币利润对应年度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② 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复印件);
③ 该外商投资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复印件)。
(2)跨境人民币出资应提交: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
14、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项目,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5、环保批件。
(注):1、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二份报送到商务局,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2、除标明为复印件的外,均需提供原件
3、所有报批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查
4、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长春市政务中心合同章程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批机关要求的全部材料;
2、受理:合同章程审批窗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审批:根据窗口审理意见,由具有审批权的核准人最终签署审批意见。
四、办理期限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法定权利
1、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认可书面决定的,如不说明理由,或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不采用规定方式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如申请人对审批窗口办理方式、程序和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政务中心监察机构投诉。
联系电话:0431-88779270
投诉电话:0431-88779267
单位网址:www.ccmbc.gov.cn
单位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市政务大厅3楼C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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