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7-24 14:49:39 |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6、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8、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9、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二、申报材料
(一)发起设立事项,需要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市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合营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7、如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应提交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
8、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
9、投资各方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人员的委托书、外方对境内人员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投资明细表;
11、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材料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12、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的项目,须提供人民币的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1)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是该外商从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应提交:
① 所投资的人民币利润对应年度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② 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复印件);
③ 该外商投资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复印件)。
(2)跨境人民币出资应提交: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
13、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项目,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募集设立事项,需要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招股说明书;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5、中国发起人应提供其近3年经合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国发起人应提供经其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市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合营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8、如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应提交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
9、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
10、投资各方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人员的委托书、外方对境内人员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投资明细表;
12、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材料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13、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的项目,须提供人民币的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1)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是该外商从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应提交:
①所投资的人民币利润对应年度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②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复印件);
③该外商投资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复印件)。
(2)跨境人民币出资应提交: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
14、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项目,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计;
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磁球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股份公司单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8、公司验资报告、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9、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10、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11、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2、设立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13、投资各方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人员的委托书(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4、市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合营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3、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4、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5、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7、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市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合营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9、投资各方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人员的委托书、外方对境内人员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3、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4、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5、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7、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8、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9、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人员的委托书(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市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合营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事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理批准证书变更事项的申请;
3、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上市发行股票的文件;
4、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5、验资报告;
6、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说明;
8、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10、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人员的委托书(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市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合营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注):1、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二份报送到商务局,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2、除标明为复印件的外,均需提供原件
3、所有报批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查
4、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长春市政务中心合同章程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批机关要求的全部材料;
2、受理:合同章程审批窗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审批:根据窗口审理意见,由具有审批权的核准人最终签署审批意见。
四、办理期限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法定权利
1、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认可书面决定的,如不说明理由,或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不采用规定方式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如申请人对审批窗口办理方式、程序和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政务中心监察机构投诉。
联系电话:0431-88779270
投诉电话:0431-88779267
单位网址:www.ccmbc.gov.cn
单位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市政务大厅3楼C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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