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7-24 14:47:10 |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6、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7、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8、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9、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二、申报材料
1、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核准文件;
3、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1)投资明细表;
(2)其它相关协议。
4、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年度审计报告;
6、境外投资者不属于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的证明文件,公司投资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律师函;
7、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房地产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8、拟设立外资房地产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身份证复印件及董事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被委派人员签字留样);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市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外资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
11、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权的证明文件;
1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申办人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人员的委托书、外方对境内人员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均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1、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二份报送到商务局,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2、除标明为复印件的外,均需提供原件
3、所有报批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查
4、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长春市政务中心合同章程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批机关要求的全部材料;
2、受理:合同章程审批窗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审批:根据窗口审理意见,由具有审批权的核准人最终签署审批意见。
四、办理期限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法定权利
1、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认可书面决定的,如不说明理由,或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不采用规定方式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如申请人对审批窗口办理方式、程序和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政务中心监察机构投诉。
联系电话:0431-88779270
投诉电话:0431-88779267
单位网址:www.ccmbc.gov.cn
单位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市政务大厅3楼C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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