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7-24 14:25:24 |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6、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7、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材料:
(1)公司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通过年检);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同、章程。
(4)董事会名单;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3、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4、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分公司基本情况表;
6、分公司负责人委派书及身份证明、简历及签字;
7、涉外安全审址批准文件、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8、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9、原合同、章程审批机关意见;
10、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1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注):1、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二份报送到商务局,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2、除标明为复印件的外,均需提供原件;
3、所有报批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查;
4、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长春市政务中心合同章程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批机关要求的全部材料。
2、受理:合同章程审批窗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审批:根据窗口审理意见,由具有审批权的核准人最终签署审批意见。
四、办理期限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法定权利
1、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认可书面决定的,如不说明理由,或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不采用规定方式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如申请人对审批窗口办理方式、程序和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政务中心监察机构投诉。
联系电话:0431-88779270
投诉电话:0431-88779267
单位网址:www.ccmbc.gov.cn
单位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市政务大厅3楼C区)
减轻企业负担投诉举报电话 82714168 廉政举报电话 8273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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