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7-24 14:24:19 |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6、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3、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同、章程;
(4)董事会名单;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最近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4、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5、企业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解散的协议;
6、债权债务承继说明;
7、报纸上公告。
另外,上述规定适用于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或外资企业的投资者申请提前解散企业, 若合营公司二年以上无法召集或董事会成员不出席董事会,则可由股东申请提前解散企业,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其他股东关于终止合营合同、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
2、其他股东所委派的董事关于解散企业的一致决议;
3、其他股东对其所述有关详情真实性的保证(若与事实不符,将由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
4、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或律师出具的见证文件。
(注):1、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二份报送到商务局,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2、除标明为复印件的外,均需提供原件;
3、所有报批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查;
4、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长春市政务中心合同章程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批机关要求的全部材料。
2、受理:合同章程审批窗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审批:根据窗口审理意见,由具有审批权的核准人最终签署审批意见。
四、办理期限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法定权利
1、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认可书面决定的,如不说明理由,或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不采用规定方式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如申请人对审批窗口办理方式、程序和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政务中心监察机构投诉。
联系电话:0431-88779270
投诉电话:0431-88779267
单位网址:www.ccmbc.gov.cn
单位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市政务大厅3楼C区)
减轻企业负担投诉举报电话 82714168 廉政举报电话 8273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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