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3-11 9:42:10 | 来源:办公室 |
第一条 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长春市政府网站考核评议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函〔2014〕11号)相关工作,确保365备用大陆门户网站在全市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网站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考核评议标准,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365备用大陆门户网站专指长春教育网(以下简称长春商务网),长春商务网是长春商务局唯一的官方网站,为全系统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长春商务网对外进行信息发布的所有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长春商务网主要发布商务资讯、信息公开、政策法规等内容,并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商务应用等网上服务。各栏目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网站内容,保证门户网站能及时、快捷反映长春市商务的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内容可以采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
第五条 通过长春商务网发布的政务信息、提供的网上服务等内容应体现政策性、准确性、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时效性。
(一)政务公开类栏目。凡法律没有禁止,非涉密的商务信息和政策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商务部、吉林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经合局、365备用大陆公开发布的商务及与商务相关的政策法规;365备用大陆机关各处室发布的通知公告等应全部上网,部门业务数据也力争通过网络实现共享。
(二)在线服务类栏目。提供在线咨询,微博、微信互动等功能。
(三)网上服务类栏目。在网上为公众提供机构设置、职能简介、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逐步开展网上申报。
(四)互动交流类栏目。网站上设有局长信箱以及民意调查等。此类栏目及时传递商务系统内外对商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及相关部门办理结果的反馈,实现商务局机关与社会民众的双向互动。
第六条 长春商务网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信息和相应的服务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职能、谁负责;谁栏目、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一)网站的栏目由局机关相应处室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进行信息发布,处室负责人为审核第一责任人。根据市政府对网站信息栏目设置的要求,机关各处室要根据工作职责和网站栏目设置情况进行相关信息的编辑、审核发布和管理,栏目设置情况参见附件1。
(二)局综合处负责规划、监督网站内容及督导、检查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 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一般情况下,拟上网发布的信息由拟稿人拟稿后须经处室负责人初审、分管局领导把关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网上发布。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信息中的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等。上网信息出现安全问题的,要追究信息发布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处室信息采集人员只能操作自己所负责的相关栏目内容,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发布其他采集人员所采集的信息。否则将追究信息采集人员和所在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处室信息采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从事与公务身份不符的活动,各处室信息采集人员按照权限,采集自己所负责的相关栏目文档。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商务网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网站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网站各功能的使用说明和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 严禁在办公场所以外任何场所使用口令登录网站管理系统,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365备用大陆办公室定期对各栏目进行检查,每年进行考评工作,对重视网站信息工作,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充分利用网站对外宣传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1.对网站工作不够重视,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
2.上网内容虚假或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3.不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4.网站上网信息与其他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出现重大差异或不同步的。
(二)凡是以下情况的部门和个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
2.违反网站信息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3.发布违法违纪的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
4.恶意攻击、破坏网站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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