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7-21 10:40:36 | 来源: |
各出口企业:
依照《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财企联[2010]1356号)的有关要求,就做好2015年出口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长春市范围内注册并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上年有出口业绩;近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并按时向资金审核部门提交企业财务数据调查表;出口有增长或具有潜在增长空间;出口产品技术和附加值较高及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的优势产品。
二、支持重点
1、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知名国际贸易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大型展品的运费和重点展会的布展费。
2、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品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
3、支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增长势头好的出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重点对有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补助;
4、长春市级出口基地及外贸综合性服务基地建设。
5、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6、建立长春市海外公共营销平台。依托我市有实力的外贸企业成熟的海外营销平台,通过政府资助,提高使用效用,形成长春市外贸企业共享的海外营销及服务平台。
7、开展外贸公共服务。主要用于开展全市外贸进出口企业实务培训、我市企业及产品公共宣传推介、长春地产品海外营销活动等外贸促进活动,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三、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的执行时间: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实施且已完成的项目。
2、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认真填报《2015年度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资金。
3、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和具体要求:
(1)2015年度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见附件一);
(2)2015年度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
(3)申请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应提交的材料及发生费用的凭证(参见附件三 “申报指南”)。
上述申报材料必须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四、上报程序
请各企业按时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粮贸处、市商务局规划财务处和相关业务处。项目申报时间截止到2015年7月31日。
联系电话:
财政局粮贸处 89865571
商务局规划财务处 82715767
对外贸易处 82716316
机电科技处 82777576
国际市场开发处 82731352
365备用大陆 长春市财政局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减轻企业负担投诉举报电话 82714168 廉政举报电话 8273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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